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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鲁小华与周风林、纪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华,周风林,纪印华,河北福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335号之一原告:鲁小华,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风林,男,195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被告:纪印华,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福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周风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鲁小华与被告周风林、纪印华、河北福治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鲁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周风林、纪印华、河北福治房地产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8万元。2.判决周风林、纪印华、河北福治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利息27万元,利息给付至本金结清止。3.诉讼费用由周风林、纪印华、河北福治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作房地产生意的周风林、纪印华相识后,2014年周风林、纪印华提出向原告借款,用于河北福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九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双方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2月18日、3月27日签订了三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确定借款金额分别为88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确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并由纪印华、周风林签字,河北福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借款到期只归还了本金20万元后,并提出继续使用剩余的108万元,双方又于2014年9月1日签订了三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分别借款30万元、40万元和38万元,确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起10个月内还清,月息1份,期间共支付利息3.44万元。借款到期后周风林、纪印华、河北福治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资金被套牢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纪印华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小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艳涛审 判 员  刘金凤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牛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