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桂安、黄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桂安,黄志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安,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璋,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光,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斌,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洪,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桂安因与被上诉人黄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5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桂安以有关伤残评定结果与预计发生变化,需另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桂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桂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为1459元,由上诉人黄桂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黄桂安向本院预交,本院应向其退回14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王 瑄审判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禤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