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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郑书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郑书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09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1862-0。住所地:开封市三里堡街45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云岭,男,1984年12月22日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书琴,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郑书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书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95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孙合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