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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彭忠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8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忠信,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山市松树镇煤矿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忠信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忠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5年9月14日7时30分许。2、地点: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清心雅苑7号楼404房间。3、手段:秘密窃取。4、赃款或赃物:人民币2600元、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五张。5、退赃情况:案发后,赃物未被追回。6、在案证据: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彭忠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彭忠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忠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孙某。4、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效民陪审员  郝燕芝陪审员  李满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孟繁蓉速录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