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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培祥、张术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培祥,张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培祥、张术芳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培祥、张术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倪培祥、张术芳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倪培祥、张术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培祥、张术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