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宗贵与刘德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贵,刘德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98号原告:李宗贵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碧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德洪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贵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贵与被告刘德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宗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傅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