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少年庭(移送)与被执行人路智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16号之一被执行人路智芳,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鸿泰公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1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路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智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智芳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1801001186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20987.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