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289号原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红土庄村。法定代表人:甘迎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原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93元,减半收取8346.5元,由原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