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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光启、张锦玲等与王飞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启,张锦玲,王飞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59号原告:林光启,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锦玲,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被告:王飞虹,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林光启、张锦玲与被告王飞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光启、张锦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光启、张锦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启、张锦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飞虹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