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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定远、王小红等与王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远,王小红,王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690号原告胡定远,男,生于1966年1月7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王小红,女,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少坤,男,生于1954年9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胡定远、王小红与被告王少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催告二原告胡定远、王小红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定远、王小红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