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明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211号原告:XX明,男,汉族,1955年9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住所地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法定代表人:俞宏庆,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明与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XX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交住房公积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229.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78年起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10月到法定年龄退休。被告于1993年4月开始实行焦作矿务局职工建房互助金实施办法,标准为按月人均13元作为职工建房补贴,被告没有为原告发放该项补贴。1996年10月起被告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原告在退休后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时,才得知根本没有自己的公积金账户,被告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交公积金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