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昌平养殖场与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昌平养殖场,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4行初89号原告合肥市昌平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负责人汪萍。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潜山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张功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市昌平养殖场不服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蜀环决[2017]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市昌平养殖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昌平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市昌平养殖场负担。审 判 长 余松明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静娟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