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自仓、周广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自仓,周广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白自仓,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周广斗,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白自仓与被执行人周广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自仓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广斗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