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易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895号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48号。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建材市场19栋18号、20号门面。经营者:高正辉。被告:易建军。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天虹建材经营部、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龙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