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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桑贤昌与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凤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贤昌,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凤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6行初13号原告桑贤昌,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西华路。法定代表人郭泽峰,该局局长。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广友,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贤昌诉被告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凤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它案当事人已就本案所涉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凤阳县2015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5]957号)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皖行复[2017]44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依法受理,上述行政复议裁决案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    仕    利审 判 员 刘克旺人民陪审员徐伯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