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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阚春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阚春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阚春吉,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阚春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所依据的(2016)黑0127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未到履行期限,故申请人撤回该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