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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家飞与都天乐、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飞,都天乐,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52号原告:李家飞,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琼,谷城县薤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天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李杰,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庭勇,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家飞与被告都天乐、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杨大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