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家飞与都天乐、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飞,都天乐,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52号原告:李家飞,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琼,谷城县薤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天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李杰,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庭勇,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家飞与被告都天乐、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杨大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