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祥如、徐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如,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15号申请人孟祥如,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敏,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孟祥如因与被申请人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敏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孟祥如提供的担保财产孟祥如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王金杰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