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廷旗申请执行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旗,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廷旗,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李廷旗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廷旗违约金63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