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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米志杰、李二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志杰,李二泽,卢东方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志杰,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泽,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东方,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上诉人米志杰因与被上诉人李二泽、原审被告卢东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米志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被上诉人李二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二泽为上诉人出具欠条时写明“欠款单位:北白楼村,经办人李二泽”。上诉人在起诉时亦将北白楼村委会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后撤回对北白楼村委会的起诉,导致本案诉争李二泽所打欠条部分债务由谁承担责任不能通过诉讼查明,故北白楼村委会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经释明后果,准许上诉人撤回对北白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米志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