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西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涛,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西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做出的(2017)陕0104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城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赔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12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