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忠霖与陈永河、林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忠霖,陈永河,林钦,林为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95号异议人(案外人):董忠霖,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永河,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钦,女,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为曾,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河、林钦与被执行人林为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忠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董忠霖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董忠霖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忠霖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静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