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朝会与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朝会,廖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余朝会,女,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廖昆,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朝会与被执行人廖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余朝会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方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