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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宝鸡龙啸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韩宪合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龙啸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韩宪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龙啸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东大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30579467-3。法定代表人高斌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41号5号楼1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陈大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宪合,男。本院在执行宝鸡龙啸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宪合,要求被执行履行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服务费剩余款13000元、诉讼费180元、执行费100元,韩宪合承诺自愿偿还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将韩宪合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7)陕0328执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韩宪合为被执行人,并划拨被执行人韩宪合的银行存款1328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3000元和诉讼法188元,交纳执行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7)陕0328执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