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创源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创源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056号申请人:陕西创源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上榆树峁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73521946X。法定代表人:乔兴平,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7000000058。法定代表人:邓全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81000000222。负责人:邓全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创源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3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邬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