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波与邳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邳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60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世纪大道与运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自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