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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波与邳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邳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60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世纪大道与运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自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