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纪连英与被告王学全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连英,王学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387号原告:纪连英,女,1939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学全,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原告纪连英诉被告王学全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才冰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原告纪连英诉称:其因早年丧夫,其丈夫去世前其盖了四间房屋。其四子女由其一人抚育成人,并已成家。为此其出门帮佣挣钱还老债。现其年老体弱,欲回家养老。但被告王学全将其拒之门外,不予赡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学全立即归还其位于南京市××区湖××街道××社区西北村××号房屋中面积为20平方米房屋,给其一个老有所住的居住环境。经审理查明:原告纪连英主张其丈夫于30年前去世,其于丈夫去世前盖了房屋四间。其有四个子女,30年前分家时,大儿子分一间半,小儿子分一间半,其分一间房。现其小儿子被告王学全不予赡养其,并将其拒之门外,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学全归还其一间面积约为20平方米的房屋。审理中,纪连英陈述,案涉房屋无房产证,亦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纪连英主张返还房屋,须以案涉房屋存在合法建造手续为前提,其未能提供案涉房屋的合法建造手续,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连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也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