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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60号申请人: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法定代表人:魏新民。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4组。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经济开发区天华路附1号。法定代表人:胡佑如。原告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073栋(房权证号:宁房权证夏铎铺字第××号)的工厂厂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073栋(房权证号:宁房权证夏铎铺字第××号)的工厂厂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