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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张霞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户口地仪征市。张霞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3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调解书,王军应给付张霞借款本息438421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364421元、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霞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军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王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王军司法拘留15天。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公积金账户有公积金9950元,本院已依法将该款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张霞公积金账户。现被执行人王军公积金已停缴。此外,本院在金融、房产、车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王军有财产可供执行。还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26日王军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本院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王军。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查询情况,被执行人王军已于2015年4月27日与钱丽离婚。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张霞公积金账户9950元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达朝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凌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