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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阿定、绍兴市广阳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阿定,绍兴市广阳针织有限公司,高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阿定,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市广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樊家埭村。法定代表人高勇江。被执行人高勇江,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张阿定与被告绍兴市广阳针织有限公司、高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市广阳针织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张阿定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二、被告高勇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420元,由原告张阿定负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高勇江名下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松陵村西区78号集体土地,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市广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松陵村南岸畈59号房屋一处,但因该处房产涉及拆迁,故暂不宜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