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宪九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娟,丁宪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16号自诉人:李红娟,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丁宪九龙,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李红娟以被告人丁宪九龙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红娟以被告人丁宪九龙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红娟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红娟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