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宪九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娟,丁宪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16号自诉人:李红娟,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丁宪九龙,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李红娟以被告人丁宪九龙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红娟以被告人丁宪九龙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红娟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红娟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