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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栗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栗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栗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赵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履行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海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