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秀红与于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红,于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12号原告:曹秀红,女,汉族。被告:于玉峰,男,汉族。原告曹秀红与被告于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曹秀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秀红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秀红负担。审判员 贺锁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