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庆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奎,男,1955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潘二矿一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谢家集区。2017年1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淮南���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奎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庆奎自称其于2017年1月10日在本区朝阳路中环国际城首府小区公交站附近捡到一张王泽长的医保卡。当天李庆奎分别在丰原大药房蔡寿路店、淮南新诚公司(谢家集分店2)刷卡48元、80元,1月11日至1月12日,李庆奎找中间人分别在淮南大众医药蔡寿路1店、安徽康宝药业卧龙山店��药店刷卡套现5009.5元,共计刷卡5137.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庆奎退还赃款513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奎冒用他人名义,持有医保卡到药店刷卡并套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庆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庆奎自称其于2017年1月10日在本区朝阳路中环国际城首府小区公交站附近捡到一张王泽长的医保卡。当天李庆奎分别在丰原大药房蔡寿路店、淮南新诚公司(谢家集分店2)刷卡48元、80元,1月11日至1月12日,李庆奎找中间人分别在淮南大众医药蔡寿路1店、安徽康宝药业卧龙山店等药店刷卡套现5009.5元,共��刷卡5137.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庆奎退还赃款51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王某、夏某、陈某的证言,王长泽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账户部分支出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李庆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利用捡到的医保卡刷卡并套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庆奎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庆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奎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