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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4280号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笔人:李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富。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