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维斌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斌,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136号原告刘维斌,男,1956年4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文正,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刘维斌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维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刘维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维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郭金萍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姜尚言胡一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