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与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张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206、1207、2182、2183。负责人:田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张伟,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与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