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许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12号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南湖街。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军,男,镇赉县卫生监督所职工,现住镇赉县卫生局*号楼*单元***室。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