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荣与王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王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365号原告:黄荣,女,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男,199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主要负责人:季志武。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雅健。原告黄荣与被告王洪、中国人寿财产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中国人寿财产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撤回对被告王洪、中国人寿财产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荣负担。审判员 施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