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与郭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郭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吴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某某。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诉被告郭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3元,减半收取为477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