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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秋芳与方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芳,方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芳,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被执行人:方志超,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王秋芳与方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志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志超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其账户存款8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秋芳。经查,被执行人方志超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