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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与贾朝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贾朝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957号原告: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住所地郎溪县。注册号:341821600210752。经营者:张道银,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贾朝阳,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诉被告贾朝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的经营者张道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溪县建平镇老班长排档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