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800富磊与陆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磊,陆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00号原告:富磊,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华杰,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冨磊与被告陆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栋梁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冨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