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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800富磊与陆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磊,陆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00号原告:富磊,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华杰,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冨磊与被告陆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栋梁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冨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