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174号被执行人:张乳军。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乳军诈骗犯罪判处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志江审 判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