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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174号被执行人:张乳军。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乳军诈骗犯罪判处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志江审 判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