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新生与程胜、程正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生,程胜,程正优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558号原告汪新生。委托代理人程钢(特别授权),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胜。被告程正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生与被告程胜、程正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新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00元,由原告汪新生负担。审 判 长 郑文良人民陪审员 盛启东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