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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新生与程胜、程正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生,程胜,程正优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558号原告汪新生。委托代理人程钢(特别授权),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胜。被告程正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生与被告程胜、程正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新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00元,由原告汪新生负担。审 判 长  郑文良人民陪审员  盛启东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