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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支付赔偿金30943.43元,负担执行费364元,共计31307.4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主动履行全部案件款31307.43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十三项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向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该院因救治马福祥所垫付的医疗费2431.47元、第十四项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向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该院因救治白华为所垫付的医疗费964元、第十九项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向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该院因救治李国民、李国强、李国栋、马淑琴、安艳云所垫付的医疗费27547.96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