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某泉与被申请人王某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泉,王禄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03财保17号 申请人:魏某泉,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住江西省xx市xx县xx镇桥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471218xxxx。 委托代理人:李丽杏,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禄汉,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路xxx街xxx号。 申请人魏某泉因与被申请人王禄汉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儋州市洋浦港外公路北侧1-2公里处海南•亚澜湾第5栋1单元102号、103号、104号商铺。申请人提供其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9号九九-华府A栋10层1003房﹝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17981号﹞房产和儋州市洋浦港外公路北侧1-2公里处海南•亚澜湾第5栋2503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禄汉位于儋州市洋浦港外公路北侧1-2公里处海南•亚澜湾第5栋1单元102号、103号、104号商铺予以预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申请人魏某泉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9号九九-华府A栋10层1003房﹝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17981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三、对申请人魏某泉位于儋州市洋浦港外公路北侧1-2公里处海南•亚澜湾第5栋2503号房屋予以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v51zegvnheuauzdmsx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陈鹏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韦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审核:陈鹏程撰稿:陈鹏程校对:韦现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1日印制 (共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