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松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松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6号之一原告:蚌埠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1703XF(1-1)。法定代表人:周志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松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南路3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3924X。法定代表人:孙荣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松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