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尚武、小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武,小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尚武,男,1938年1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小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刘尚武与被执行人小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刘尚武申请执行赔偿款,现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自行协商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艾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