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51号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04室。法定代表人戴庆利,董事长。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昌盛西街18号。法定代表人钟勇,董事长。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原告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振玲 来自: